日前,永泰县一家餐饮店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据悉,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泰县嵩口某餐饮店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店堂墙壁、取餐台、用餐桌等均没有主动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语,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毛燕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