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增值税发票=业务招待费?
这一论断并不新奇,很久以来就有;
令人惊讶的是,
直到今天还有不少会计这样处理!
餐饮发票全都计入“业务招待费”?
案例:
最近某企业被税务稽查,会计电话里跟我哭诉:稽查人员检查企业时,查到一些餐饮发票,计入“
业务招待费
”,报销凭证上写的“某部门加班餐”。该稽查人员认为,这并不是招待外单位业务员的,是公司自己人吃的,不能列业务招待费,而应列
福利费
。鉴于企业福利费限额已经超标,这就不能扣除,得纳税调增,产生补税、滞纳金与罚款。
分析:应该说,这笔报销企业会计入业务招待费的处理的确错了,而稽查人员认为计入福利费也错了,他们犯了共同的错误-----
不问事实
。
如果是加班人员加班就餐,这显而易见既不属于业务招待,也不属于职工福利,职工福利并没有大吃大喝的开支范围。这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花费,加班员工加班就餐与机器烧油、设备用电的性质一样,是组织加班生产的必要与合理开支,应该视加班的内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或“成本”,全额在税前扣除。
可见,是什么费用,必须要从事实出发,利用包括发票在内的一系列证据,确定其业务实质,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不管是会计还是税务稽查,都不能只依据业务上面的某个形式——比如发票,就进行判断。
有些人会说:稽查时,往往就是持这一口径。
这当然是更深一层的误解,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明文规定:“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根本没有提到过:“税务稽查应当以
发票
为根据”。
如果稽查结论只建立在餐饮发票之上,而没有事实作为基础,这样的稽查结论,是很有可能被法院推翻的!
餐饮发票正确入账的4大“姿势”
取得餐饮发票的开支,大致来说,其费用性质有以下几个可能性: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加班误餐费、成本费用。
1.业务招待费
即招待业务对象的支出。表现为请外单位的相关人员吃饭、喝酒。此时,只能扣60%,且有0.5%的限额。但不需要扣缴相关人员的个税。
2.职工福利费
即招待本公司员工,提供一项福利,比如:节庆日聚餐打牙祭,免费提午餐等等。此时,必须按福利费处理,在工资总额14%限额内扣除。但作为一项经济利息,应确认为相关员工的一项应税收入,并入工资,每月减3500后扣缴个税。
3.加班餐、误餐
即为了加班、为了让员工在规定时间与地域之外工作,而发生的必不可少的餐费。这个是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入管理费用时,不属于福利费。此时,
全额扣除,没有限额,也不涉及个税
。但是,其“真实性、合理性”将是税务关注的要点,所以,公司应该有相关的加班配套制度、加班事由说明,制度确定的开支标准应该合理。
4.成本费用
这个特殊,比如,拍电影、广告时,要买些菜来摆一摆,这个直接计入相关的成本。当然需要成本结构文件的支持。
关于餐饮发票的4个提醒
1.会计人员切记不要自作聪明,让职员去找票来顶替餐费报销,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招待费多并不可怕,只要是真实发生的,都可以入账。
2.由于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上有扣除限额,超出部分会计别忘记年终汇算清缴做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给老板报销因公招待发生的餐费,不会涉及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若是随机送给个人的礼品等招待费是需要代扣20%的个税的。
4.以后会计人员不要混淆“会计入账”和“税前扣除”的概念,就比如好多会计认为白条不能够入账,其实这个理解是错误,业务真实发生后取得了白条会计上可以入账,只是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