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广网4月26日消息 (记者 王河燕)梁某銮(男,34岁)与林某运(男,36岁)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4日19时许,两人与其他几位朋友在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某饭店吃饭饮酒。期间,林某运接到妻子电话,中途离席驾车将妻子送回家。待把妻子送到家后,林某运将车停好,再打电话给梁某銮,让他驾车过来接自己返回饭店。梁某銮在明知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去接林某运。21时许,梁某銮驾车在演丰镇红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在行至红林路东寨港垃圾转运站前路段时,与正在路中间行走的林某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对梁某銮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同时,负责处理事故民警发现,梁某銮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类型为“E”,即只可以驾驶二轮摩托车,不能驾驶小型普通客车。
该起事故经过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调查后认定,梁某銮在不具备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资格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林某运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最终认定,梁某銮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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